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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律师大讲堂---劳动工伤系列问答

时间:2014-06-13 16:16:51 社保问答 投诉建议 推荐访问: 京师律师王发旭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一):

  孙某系A公司装卸组的员工,工作岗位为装卸工,负责装卸货物。2015年8月4日上午,孙某在前往B公司从事装卸服务时,因货物不好装卸而与B公司理货员李某发生口角,双方互有推搡,被现场其他工作人员制止并劝解,二人重回工作岗位,孙某即在车上搬卸货物。后因孙某继续谩骂,李某即对孙某进行殴打,导致最后两人相互厮打。经鉴定,孙某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李某脸部多处擦伤。孙某向C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向A、B公司送达调查处理的通知。A、B公司分别提交相关材料后,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孙某的受伤性质为工伤。

  A公司不服,向C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C市人民政府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A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为孙某受伤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二为孙某对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的暴力伤害主观上存在过错,其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孙某作为A公司的装卸工,认为货物不好装卸而与理货员孙某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受伤,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的范畴。即使孙某工作中有失谨慎,但是不能阻却其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影响其受伤系履行工作职责的认定结论。孙某在工作中挑衅辱骂他人在先,的确存在过错,但该情形并不属于法定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综上,孙某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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